2)第191章 集议_风雨大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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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就是能不能教化地方,所谓淳风俗。必要的时候,甚至可以依地方风俗法外断案,就是乡原体例。州县官员与路级监司的官员不同,也与后世有别。他们不但是朝廷派出治理地方的,对朝廷也代表着地方。对百姓代表着朝廷,对朝廷则代表着地方百姓,一方面是朝廷律法,另一方面是乡原体例。乡原体例不是地方法规,地方法规是朝廷律法的一部分,此时称一州一县条例。乡原体例是地方风俗习惯,遇到了不合地方常理人情的案件,地方请愿要求更改结果,就是依据于此。

  周沆就是这个意思,如果订立契约时明订违约金,商人在违约能够得到好处的时候,自然会选择违约。如此一来,会养成漠视契约,不诚信的风俗,违背了治理原则。

  杜中宵道:“副使,商人做生意,本来就是逐利。任何一单生意,都是有风险的,风险多大,双方各自承担多少,就在契约里表现出来。如何表现?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,另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,这个数额就是各自估计的风险。当时估计错了,后来又有何话说?若讲如此不诚信,以后不与此家做生意好了。”

  周沆想起了想,点头道:“如此说也有道理。不过民间人身契,又有许多不便处。”

  杜中宵道:“人身契反而好办得多。百姓卖身为奴者,无不是走投无路,不得不如此。朝廷当爱护百姓,约束主人不得苛待奴仆,契约自然倾向卖身者。卖身者要赎,主人本就不该阻拦,是也不是?”

  周沆和张士安点头:“自该如此。”

  杜中宵道:“那就好办了。立约时有期限,若是提前赎人,只需把典身钱分摊到时日里,把以后日子的钱还给主人就是。当然,赎身之后主人家或要雇新人,需要时日,便可商量,是多做些日子,等主人再雇了人来才走,还是交些罚金。这个日子要定下来,最多一个月,罚金也不能多。”

  杜中宵是按他熟悉的工厂工人辞职来算的,提前一个月辞职不算违约,实在等不及给赔偿。这个年代的奴仆其实就是雇佣工人,依然是朝廷编户,人身权利得到保护。不过这个条件,对于奴仆过于宽松。

  张士安道:“提举,若是如此定,对于卖身人来说,契约期限便就可有可无,全无约束。提前赎身时,还是要跟主家商议,双方议定才好。只要让主人家不亏钱,谁还会强留人不成?”

  杜中宵道:“怎么不会强留人?提刑,便以此次姚守信嫂嫂来说,那员外不许赎身,强留在家,就是贪图她的姿色,而不是贪图她在家里做活。遇到这种,不强立期限可是不行。”

  见其他人不说话,杜中宵道:“要不这样,为了让卖身人有约束,可以提高罚金数额。剩下还有多少日子,把典身钱摊在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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