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160章 庭审激辩_早安,岳律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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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女儿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关系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
  “原告女儿的死亡完成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的,与被告无关。原告的损害结果和被告行为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。”

  “举个例子,比如我们家中买一把菜刀,众所周知是用来切菜的,不能因为你拿菜刀来玩受伤了,就说是我买菜刀造成,这不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
  “综上所述,原告孩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,并不构成侵权,因此无需承担原告所诉的责任。”

  “请求合议庭判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。”

  “谢谢!”

  【橙子真是头头是道,语言犀利。】

  【太厉害了,收下我的膝盖!】

  【带教律师一脸欣慰。】

  【岳律的表情亮了,老父亲的感觉有木有?】

  【瞎说,那是看女朋友的表情!】

  【哈哈哈,你们太逗了。】

  审判长开口,“请原告明确针对两被告方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的原因、事实和理由是什么?”

  林鲲志愣了一下,突然有点慌乱。

  郭菲看了看自己的资料连忙说道:“原因和理由主要是基于《侵权责任法》以及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法律规定。”

  “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致受害人死亡,其近亲属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,基于此权力为原告请求三项费用。”

  审判长看过来,“这个法庭已经注意到,法庭想问的是你刚才提到的侵权行为,请你明确指出两个被告分别是什么侵权行为?”

  【被告根本没有侵权行为吧,他什么也没干。】

  【锅从天上来。】

  【房主太无辜了。】

  【原告这官司有点难打。】

  【自己跑别人家里去,又不看好孩子,别人哪里侵权了?】

  【她自己才侵权,擅闯民宅!】

  【但这种案子一般被告都会输,多少要赔一点。】

  郭菲想了一下,“我们的受害人进入装修屋中时已经处于一个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,装修公司的工人并未阻止她们进入,也未提出危险警告,被告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造成侵害的结果。”

  【这有点牵强了吧?那如果一个人买一把刀去杀别人,那是不是卖刀的商家也是间接造成侵害的结果?】

  【卖刀的:我招谁惹谁了?】

  【既然知道处于一个现实危险当中还进去,不是自己找死吗?】

  【别人没义务跟你说那么多。】

  【原告有点被动啊!】

  审判长又开口,“那你说的这些侵权行为中有对方过错的侵权行为的描述吗?”

  “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装修公司有义务提醒和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危险的工作区域,装修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。”

  “你认为禁止的方式有什么?”

  “我方认为装修公司的工人应开口提出阻止,并主动告知屋内具有不确定安全因素的地方,对于有危险的地方比如阳台应放置物品阻挡以消除安全隐患。”

  【这样说也有点道理。】

  【这样一来就完全是装修公司的责任了。】

  【房主本来就很无辜。】

  【主要还是孩子母亲自己的责任,不进去不就什么事也不会发生了?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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